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严格限制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限期关停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淘汰类项目。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