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严格限制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限期关停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淘汰类项目。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