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在节约用水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或者优先配置水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

(一)通过调整种植结构、采用先进灌溉方式节约用水的;

(二)通过节水技术改造,节约水指标的;

(三)通过优先利用非常规水,节约常规水指标的;

(四)非常规水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

(五)研发、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的;

(六)其他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