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取用水户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年取用地表水和再生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年取用地下水和疏干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接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更换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