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建设监测站网,推进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以及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数据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