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承办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办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