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