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畜禽屠宰行业绿色发展,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建设,鼓励研究推广新型处理工艺技术,推进畜禽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