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张家口堡内基础设施,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古堡。具体包括:

(一)健全张家口堡地下管网,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优化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配套建设公共活动空间,改善居住环境。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