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和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实行临时性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