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发现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负有监护职责的个人或者组织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负有监护职责的个人或者组织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或者因监护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