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