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严控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高效配置辅警规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警力配备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