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辅警履行职责时,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履行职责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应当责令其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