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辅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和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