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综合治理,采取截污、清淤、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清污分流,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河道生态流量,促进河道生态修复。对星云湖流域内的水库、河道、沟渠、湿地、湖泊等组织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