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综合治理,采取截污、清淤、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清污分流,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河道生态流量,促进河道生态修复。对星云湖流域内的水库、河道、沟渠、湿地、湖泊等组织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