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城镇新建排水管网应当采取雨污分流制,对合流制管网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对污泥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生活污水优先进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或者建设收集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或者不具备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条件的,应当净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