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丢弃或者填埋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五)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清洗施药器械;
(六)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七)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八)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九)经营、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
(十)违反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倾倒粪便或者直排畜禽养殖粪污;
(十一)侵占湿地、水库,擅自填堵、覆盖河道;
(十二)新增采矿、选矿;
(十三)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毁草;
(十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十五)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星云湖流域内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当严格管控,不得扩大原有矿山规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提升环保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