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二)焚烧垃圾、秸秆;(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四)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