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二)新建排污口;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网箱、围栏(网)养殖;
(五)爆破、打井;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违反规定垂钓;
(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三)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机动车、电动车,但执法、应急救援等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以及经批准的环保工程、养护和运营等车辆除外;
(十四)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