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园区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化涉企服务,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机制。通过搭建企业专项服务通道、设置企业服务专职岗位等为招商项目提供代办协办、政策咨询、通关业务指导等优质便捷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涉企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园区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