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合作区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出入境、出入“二线”通道、货物销售、寄递、仓储等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对有走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情形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信用监管具体办法由合作区另行制定。
对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由合作区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措施。
对列入“分线管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由合作区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指定的“二线”通道出入合作区,限制认定为合作区高端、紧缺人才等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