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