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