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一般由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交付表决;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暂不付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以后的会议继续审议、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