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各代表团审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同时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意见,并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