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