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