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