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农村留守儿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