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8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