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