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支付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损失、费用的,应当就其主张的损失、费用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