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