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对方当事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