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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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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有效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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