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按照要求备案,或者终止人工繁育活动未报送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禁设区域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场所,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