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