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