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结合本行政区域常见灾害类型和风险等级,利用公园、广场、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人防地下室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市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及时更新并公开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区应急管理、教育、民政、人力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