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自贸片区发展改革和制度创新工作,制定、拟定并组织实施自贸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自贸片区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负责自贸片区规划、城市建设等具体事务,统筹推进自贸片区产业布局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引进和建设管理;

(四)协调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自贸片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

(六)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

(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对外履行相关职责。

自贸片区经国务院批准扩展区域范围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