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会计、法律、设计、专利代理、导游等领域专业人才可以在自贸片区依法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具体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除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业外,允许境外人员在自贸片区申请参加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