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深化与港澳金融科技合作,打造金融科技合作载体,推进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成果在自贸片区落地。
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便利化;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支持与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建设新一代跨境支付系统,完善跨境收支监测分析。
支持与港澳开展绿色金融合作,建立绿色项目互认机制,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深港澳绿色债券标准,支持自贸片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港澳发行绿色债券以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