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推动重点产业向自贸片区集聚;支持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领域重大项目在自贸片区布局;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自贸片区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片区设立多形态总部;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自贸片区。

支持重点产业和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