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自贸片区发展。

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参加的自贸片区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