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乡道和村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作为乡道和村道进行管理养护的其他公路(以下简称其他乡村公路),以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