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相关资料及证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