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相关资料及证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