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