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零星住宅区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原有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通过就近增加学校网点、增加现有学校用地面积等方式依法提高。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