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