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出售、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