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没有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得解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和市人民政府对法规作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