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