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本条例所称规章,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